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114民初11195号
田卫兴: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希拉利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卫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4民初1119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6年10月22日终止;2、被告因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罚金)669415元(自被告设立公司当月起工资总额的5倍,即133833元*5);3、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约补偿金;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花都区人民法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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